一、案情简介:房屋没有产权证
原告王燕诉称:2016年5月2日,王燕与被告李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坐落于北京房山区西潞大街某号,年租金5万元,租期为2016年3月5日至2017年3月5日。王燕于2016年12月13日已搬离涉案房屋。原告称其租赁涉案房屋是用于经营,因李国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房屋系违法建筑的事实,导致其经营受到城管干涉,不能正常经营,故起诉要求李国退还剩余租金3万元和押金3千元。被告承认涉案房屋没有规划手续、无房屋产权证书。
二、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本案中,涉案房屋没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王燕与李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在签订合同时,李国隐瞒租赁物是违法建筑的事实,致使王燕认为是合法建筑并与之签订租赁合同,李国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王燕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应支付占有使用费,鉴于王燕于2016年12月13日腾空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应计算至腾空房屋之日。剩余租金和押金李国应予退换。法院判决李国退还租金一万三千元及押金三千元。
三、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出租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应从未取得房产证的原因进行类型化分析。原则上,不应以出租房屋未取得产权证而直接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如果因为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手续或未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而不能取得产权证的,由于该类房屋违反国家关于建筑、规划等方面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法律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出租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则违法建筑的违法性消除,原以违法建筑签订的租赁合同效力在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下,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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