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租上涨房东欲变更租期
2003年4月15日,王某将自己的一套门面房租给李某,并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5年,即从2003年4月15日至2028年4月15日,每年租金12000元。后房屋租赁价格暴涨,王某受利益驱使,于2011年8月27日向李某提出变更租赁期限,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毁约不成原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双方有关租金的约定合法有效。
律师点评:合同在有效期内合法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通过该条规定可知,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即租赁期限应为2003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双方有关租金的约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