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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时间 起诉能要求何时还款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约定还款时间

2007年1月23日,被告李某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甲借款18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半,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出具了借条一张“今借到人民币壹拾捌万元(180000.00)(李某甲)李某2007.1.23日”此后。被告李某按1分半利率计算付清了2007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但对借款本金及2008年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未予给付。原告李德兴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某甲对原告口头约定利率的1分半利息表示退让,只要求被告李某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付息,由于被告李某表示要求2年后履行还款,致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借原告李某甲借款属实,原告李某甲的债权应予以保护,虽然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但原告李某甲现已向本院主张其权利,故被告李某应及时还款。

律师说法:起诉能要求何时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本案中,被告李某向原告李某甲借款并出具债权凭证为凭,由此所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十八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原告李某甲现已向法院主张其权利,故被告李某应承担向原告李某甲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未约定还款时间 起诉能要求何时还款”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债务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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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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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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