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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扣除利息 如何计算本息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提前扣除利息

2011年9月份左右,因被告黄某丹急需资金,遂通过其男友找到案外人宋某,宋某便找到其同学即原告黄某鹰出借资金。2011年9月8日,在宋某的办公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面记载“今借黄某鹰人民币200000元,借期半年即2011年9月8日至2012年3月9日止,月息2.5%,利息在此借款上贴现支付,2012年3月9日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借条出具后,原告当场给付被告现金170000元(扣除利息30000元)。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实际数额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2011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履行提供借款的义务,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上记载的借款本金为200000元,但原告实际给付被告的借款本金只有170000元,另30000元已作为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预先予以扣除,因此,被告应按实际借款金额170000元偿还原告,对于原告多主张的30000元本金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计算的时间应从2011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律师说法:如何计算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中,被告黄某丹向原告黄某鹰出具了借条,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黄某鹰实际给付被告黄某丹的借款本金中将30000元作为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预先予以扣除,根据上述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情况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被告黄某丹应按实际借款金额170000元偿还原告黄某鹰本金及利息。

以上就是关于“提前扣除利息 如何计算本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借款时,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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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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