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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劳动合同文件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2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李某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某装潢公司应聘室内装潢设计师一职,后于2011年3月1日收到某装潢公司的录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恭喜您已被我公司录用,您接到的本录取通知书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间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月薪为基本工资2500元/月,其他根据您的业绩按公司规定发放奖金。本公司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具体为每日9点至17点,周六、日根据公司需要安排加班,加班费另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希望您于规定日期携经您签字确认的该录取通知书至我公司上班。”后李某于通知书上规定日期入职某装潢公司上班。

2012年3月6日,装潢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间为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4月6日,但之后因李某多次违法公司规定被装潢公司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某装潢公司给付自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后被依法驳回仲裁申请。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审理中,原告李某诉称:我方认可被告某装潢公司提供的录取通知书及自己签字的真实性,但我方认为该录取通知书并不是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的表现形式,且该通知书中并不具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故不具有劳动合同效力,双方于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仍然系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装潢公司理应支付自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被告某装潢公司辩称:录取通知书形为通知书实为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原告的签字确认,应视为我公司与原告于2011年3月5日签订劳动合同。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律师说法:

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通常为用人单位发出招聘广告即要约邀请;劳动者接收到后,向用人单位投送简历,提出应聘要求,即发出要约;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即承诺,后自用工之日起双方成立劳动关系。所以通常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取通知书,实质为书面的承诺。但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本身是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但就本案而言,某装潢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有劳动者的签字同意,隐含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录取内容的同时,还兼具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应认定为双方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对于原告诉称该录取通知书缺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故亦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条件约定不明,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若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专业人士认为,缺乏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对于装潢设计师的岗位影响甚微,故该瑕疵并不导致该录取通知书约定内容无效,故该录取通知书应作为某装潢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期限为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的劳动合同。故李某要求2011年4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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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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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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