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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性质看内容 透过名称看实质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5年,A公司(国有企业)和B公司(香港企业)共同设立中外合作企业C公司,主要目的是在X市开发“东湖广场”大厦房产项目。该项目约定由B公司提供合作用地6665平方米,C公司负责提供合作项目全部建设资金,“东湖广场”大厦各类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为:A公司占26%、B公司占74%。

2006年,A公司由于资金链吃紧,再加上房地产市场的萎靡,决定转让“东湖广场”项目26%的股份。2006年3月1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预定转让合同》,约定:1、A公司预定转让其在“东湖广场”项目中享有的26%的权利给D公司,D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后5日内将转让价款4500万元付给A公司;2、A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履行各项报批审查义务后,并与D公司签订《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配合D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预定转让合同》的真实主旨是,D公司向A公司支付4500万元后,A公司把“东湖广场”大厦总建筑面积的26%分配所得的开发权益都转归D公司所有,其他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不得违反本主旨。

上述合同签订后,D公司于2006年3月5日一次性支付给A公司4500万股权转让款。此后A公司、D公司未再按《预定转让合同》的约定签订《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也未办理任何报批审查和变更登记的手续。2008年以来,房地产市场的日渐火爆,“东湖广场”项目的市场价值越来越高。A公司开始后悔签订这次股权转让合同了。

2009年5月1日,B公司以《预定转让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合作者B公司的同意,也未经国资部门的批准为由,起诉A公司和D公司,请求法院撤销《预定转让合同》,法院依法予以撤销。D公司终于坐不住了,眼看着“煮熟的鸭子飞了”,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X省高院提起上诉,向A公司主张三亿元的股权溢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案从此“一波三折”,一直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才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

1、法院就《预定转让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认定如下:因《预定转让合同》已对涉案股权转让行为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全面约定,也得到了当事人部分实际履行,该合同是正式股权转让合同,而非预约合同。

2、《预定转让合同》因违法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撤销。

3、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认定如下: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原则上应当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D公司所主张的股权收益损失3亿元系按照涉案《预定转让合同》有效且正常履行的情况下计算得出,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不符,故D公司的上述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D公司4800万转让款及资金占用费问题认定如下:首先,判令A公司返还4800万股权转让款;其次,综合合同双方主体的收益、损失、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认定A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收到4500万元转让款次日起至返还款项之日止向D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约800万元。

律师说法:

1、首先我们要明白案件发生的背景。2009年以后,房地产市场蒸蒸日上,A公司显然看到了“东湖广场”房地产项目巨大的盈利前景,故迟迟不与D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当事人过错的认定。A公司是相当的不厚道!首先,收了D公司4800万元后,既未征得合作方B公司的同意,也未如约履行报批义务,以致合同最终被撤销;其次,后来明明不想再履行合同义务,却占用D公司4800万元不主动归还,以至于D公司白白错失了其他的投资机会。

3、赔付标准的合理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所涉“东湖广场”项目的升值溢价是事实,但《预定转让合同》已被撤销,D公司再主张3亿元的股权收益损失就没有合同依据了。故法院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来认定资金占用费用,基本合理。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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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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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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