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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 单位竟要求返还培训费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聘用被申请人陈某到其公司负责电液伺服设备的软硬件研发、研制、调试等工作。2012年1月14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4日至2017年1月4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月工资4000元,申请人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确立后,申请人一直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14年11月26日,申请人某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陈某承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48000元,并承担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400000元。被申请人陈某不同意申请人某公司的要求,其主张:申请人未能依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被申请人从未接受过申请人任何形式的培训,也没有因离职而给申请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同时,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提出反申请: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250元。

法院判决:

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某公司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某公司支付被申请人陈某经济补偿金11377.90元。

律师说法:

本案有三个焦点:

焦点1: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是否返还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申请人没有与被申请人签订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限的协议,且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对提供专项培训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及约定服务期限进行规定,也未能主张提供专项培训及培训费用的任何有效证据。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不予以支持。

焦点2:劳动者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依法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为此,被申请人在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款之规定,递交离职申请后,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具体保密范围、保密时限和赔偿标准并执行。”但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此事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也没有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应不予以支持。

焦点3:被申请人的反申请以及要求申请人给予经济赔偿金是否合法?

《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在收到应诉通知的同时提出反申请,反申请中,要求本案中的申请人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此项请求符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五)款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的工作年限为二十七个月。所以,本案中被申请人的反申请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551.16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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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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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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