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女,出生于1964年5月10日,江西省永新县人,2010年12月21日入职于永新县博硕电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2010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1日以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5月10
日双倍工资计4个月。
法院判决:
予以驳回刘某双倍工资的请求
律师说法:
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专业人士认为,刘某入职后用人单位及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和续签手续,刘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有些无理于法,而其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0〕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高法〔2013〕235号)关于2013年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自用工之日起,是指在本单位的初次用工,而不是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初次用工。从人社部、最高法的法律解释来看,应当驳回刘某双倍工资的请求。而从江西省人社厅、省高法的法律解释来看,应当支持其双倍工资的请求。从总体上看,上级法律法规优于下级法律法规,所以,予以驳回刘某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