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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宜昌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薛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应聘天津某有限公司,5月10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工作岗位为市场经理岗位,负责公司在天津某区推广和销售,其工资由基本工资加绩效奖金组成。2014年5月15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向其发出了一份《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通知其自5月15日起,其岗位不变,工资待遇照常,但改为在家办公,直至通知上班止。接到该通知书后,薛某某交还相应物品,其后没再到公司上班。

2014年6月20日,薛某某向公司寄送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中写明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其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其无法开展工作,销售提成也近乎没有,因此,在公司接到通知当日,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6月27日,薛某某向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天津某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980元决天津某有限公司向薛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4980元。

律师说法:

实践中,企业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但是经常会发生企业不按照合同约定给员工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员工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宜昌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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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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