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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229人  作者:呼和浩特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熊某某于2003年8月30日到重庆某某船务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8日,熊某某与某某船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某船务公司聘用熊某某担任海务主管,期限为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熊某某兼任某某船务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务。庭审中,熊某某称其在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期间负责代表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熊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某船务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指的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熊某某在某某船务公司担任海务主管的同时,还兼任某某船务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而根据熊某某自己的陈述,其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期间负责代表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故熊某某作为某某船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负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其未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明显非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故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应当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企业中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力资源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呼和浩特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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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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