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早教培训机构退费疑用霸王条款 退余款三分之二
据新民晚报报道,市民杨女士反映,今年3月,她为两个孩子报名参加了“赢在起点”联洋广场店的早教课程,共花费大约52500元。孩子上了4节课后,杨女士对教学质量不太满意,于是在6月份向校方提出了退款申请。想不到的是,校方告知她,不能全额退款,只能退还剩余学费的三分之二,大约30000元。“我付钱的时候他们从来没有说过。”杨女士很不解,照这样算下来,两个孩子一共8节课,竟要价值20000元!
杨女士找到校方说理,对方称“合同中早已写明”。记者看到,在这份协议的条款中,关于退款是这样规定的:“开学后提出退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按学期计算,上课时间不满三分之一的,退还剩余学费的三分之二”。对于上课时间超过三分之二的,“学费不予退还”。“这依照的是哪个国家规定啊?”杨女士百思不得其解。7月上旬,记者联系到“赢在起点”联洋广场店的一位王老师。她让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表示将汇报总部,再予以答复。
隔了一天,记者接到了“赢在起点”总部的电话。一位负责人解释,学校的退款规定依照了浦东新区民办教育指导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并在电话中向记者照读了退费的条款,为“退还剩余的三分之二”进行解释。该负责人说,之后将与消费者当面协商,不排除有“松动”的可能性。
合同条款无效情形有哪些霸王条款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案例中退费条款为早教机构与消费者两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合议,并非经营者逃避法定义务的霸王条款。对于这种消费格式合同,消费者最应该弄清楚的是费用相关的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对不利于自己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提出质疑,及时与对方磋商,以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如果该条款一旦签署,很难补救,必须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撤销合同,同时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可尝试向消保委或12345市民热线投诉。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