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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公司就工资起分歧 劳动合同仍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48人  作者: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高某入职山东省临沂市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该公司提出与高某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高某不同意公司提出的条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并支付2014年2月至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2014年之前的加班费等。2014年10月,公司同意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500元。高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8日,该公司将公示文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盖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文本寄给高某,要求高某在2014年11月7日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11月8日,高某将某公司盖章的劳动合同文本签字后,送至公司,但将月工资修改为3500元。该公司认为,高某没有在11月7日前将合同送回,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并支持了高某的申诉请求。

律师说法:

某公司虽然告知高某2014年11月7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一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高某在盖有某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的事实是,高某将月工资修改为3500元,对此应如何认定,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无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中,双方对工资条款未达成一致,并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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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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