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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期间职工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

此文章帮助了30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王师傅于2004年2月就进入上海某公司担任维修工一职。在此期间签订了多份固定期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王师傅正常工作至2014年12月23日,当日公司书面通知王师傅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并安排王师傅24日至31日享受年休假。2014年12月25日起王师傅请病假,双方劳动合同因此顺延。在此期间,王师傅于2014年12月27日口头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公司否认王师傅曾提出过),2015年1月15日,王师傅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师傅在上海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劳动合同在2014年12月31日期满后因病假顺延。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在劳动合同期间或顺延期间,已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求,故对王师傅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但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包括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王师傅自2014年2月起在上海某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因此他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情形。双方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决定权在于劳动者一方。虽然双方签署了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满足十年的工作年限后,王师傅有权在2014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任何时间要求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与其签订。此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因医疗期而相应顺延,劳动者主张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的2014年12月27日提出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单位否认其曾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此节事实因缺乏证据难以认定,但在劳动合同顺延期间,劳动者通过仲裁方式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也符合法律规定。故仲裁委裁决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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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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