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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用通知书 是否能代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求职者刘女士接到了用工单位一家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对刘女士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等进行了较详细的说明,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刘女士在接到录用通知书的次日便前往公司报到并开始上班,然而几个月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不久,这家公司以刘女士一个月内迟到三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刘女士辞退。

结果被辞退的刘女士以公司未与她签劳动合同违法法律规定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而公司认为,其在发给刘女士的录用通知书中,已经对刘女士的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刘女士索要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为此刘女士来到XX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相关调解:

昌平区司法局XX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前经过讲法释法耐心调解,刘女士最终得到了应得的工资款。

律师说法: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而公司发给刘女士的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刘女士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刘女士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刘女士接受了要约,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本纠纷中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这说明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却没有产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因此该公司必须承担未与刘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履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刘女士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最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用工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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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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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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