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转让购车指标又反悔 诉请合同无效欲追回
北京的冯先生获得了在京购买汽车的指标,因一时并没有购车打算,于是于2016年7月与石女士签订买卖合同,载明:冯先生愿意以市场价格出售购车指标,转让给石女士正常购车使用。本着双利的前提条件下,石女士同意一次性付与冯先生14500元作为补偿;冯先生同意在这期间,身份证件提供给石女士正常使用。可是,当石女士以冯先生名义购车后,石先生却反悔了,于是一纸诉状告到了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合同无效,且请求石女士返还购车指标。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虽无效 购车指标不能换
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石先生和冯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涉及转让身份证及购车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确认购车指标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因为购车指标属于一种许可资格,并不是具体的物,既不可买卖也不存在返还的问题,所以不予支持此项诉讼请求。
最终,尽管冯先生与石女士的指标买卖合同归于无效,石女士不能再享有指标的使用权,但因为此指标已经用于购买实际为石女士所有的汽车,因此冯先生也并不能再次使用该购车指标了。
律师说法: 指标转让麻烦多 做出抉择要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因此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都属于违法行为,购车指标转让协议扰乱国家对于居民身份证管理和对于汽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而根据第(五)项,购车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归于无效。
同时也提醒大家,因转让指标而引起的纠纷种类复杂,当事人往往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指标出让人反悔,想要收回指标;指标受让人得到指标又会遇到汽车过户程序复杂的难题;在车户分离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第三人责任、保险责任也尤其复杂。因而,购车指标转让确实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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