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老人深陷非法集资 贪图高额利息被骗
2016年5月,何大爷在北京市丰台区大卖场上遇到一家理财公司的业务员推销理财产品。据业务员介绍,他们是个实体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的是一家老年公寓项目。业务员还提到这个项目马上就要建成,月利率3%,借款期限只有三个月,所以把钱借给他们没有风险。
何大爷和老伴勤勤恳恳工作了一辈子,供养两个女儿长大,退休后又到一家单位打工,直到73岁才真正退休,攒下了存款几十万。女儿长大成人后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老两口想着用这笔钱进行投资,能给女儿买房多凑点首付款。再次,他考虑到这个项目借款期限只有三个月,回报率又很高,于是就签订了借款合同,投资三十万。
让他没想到的是,签订合同后,投资的养老公寓项目除了第一个月返还了9000元的利息之外就没有再返钱。何大爷为此给业务员打电话,对方手机关机,找到公司的办公地址,办公室也人去楼空。
2012年,75岁的卒大爷在小区推销投资产品的业务员那儿得知了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制作影像专利产品,投资年收益率高达40%。卒大爷心动了,便陆续向内投入资金,共计350多万元。
刚开始几年,分红收益一直都很正常,可是2015年七月之后公司就不再分红,并且在此之前还向大家另外筹集了1000万资金。之后卒大爷被告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再偿还包括他在内的200多人的借款。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借款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公众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出借款项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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