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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是否能获法院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马某某告诉媒体,他今年49岁,1995年11月,他就从河北农村来到中盐北京市XX公司工作,先后在第一批发部和通州食盐配送中心工作,做过搬运工、叉车司机。2006年1月,单位将他的劳动关系转到了北京市崇YY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崇YY务),由该中心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12月1日崇YY务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马某某提供给媒体的一份《劳动合同书》显示:合同期限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马某某担任食盐配送中心操作工。该合同后面还附有两份《劳动合同续订书》,签订时间分别是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续订合同的终止期限分别是2009年12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

在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马某某觉得自己年龄越来越大了,在食盐配送中心工作也干习惯了,就想稳定下来。更为重要的是,马某某觉得在单位里,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相差很大。

“干同样的活,工资比他们低也就算了,可手套、肥皂等劳保福利也要少一大截儿,逢年过节发东西也相差悬殊。我专门在网上看了相关法律,连续签订两次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10年就能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我也想签个无固定期限合同。”马某某说。

马某某告诉媒体,崇YY务和配送中心找他协商续签劳动合同时,他就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崇YY务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而他也不同意签有期限的合同,协商不成,就边干边谈。

到了2012年3月20日,两个单位的领导最后通知他如果拒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依法予以辞退。“当天,给了我一份通知,把我退回崇YY务。崇YY务也通知我,由于我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即行终止。”马某某有些无奈地说。

连续工作17年,权利没有争取来,竟然被辞退了,马某某觉得十分憋屈。于是,他将崇YY务和配送中心诉至仲裁庭,要求两家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他支付2012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期间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认定马某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马某某在配送中心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判令崇YY务向马某某支付2012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2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64元,配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随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2014年3月1日施行,劳务派遣工能否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文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一致,两者均未对派遣工是否有权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系本法“特别规定”章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属于“特别规定”,具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效力。《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也做了相同规定,故应严格按照文本意思理解和适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派遣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认为,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程来看,后者扩充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情形,体现出立法者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肯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愈长,愈与立法者倡导的内容相吻合;符合条件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时,应结合法律位阶更高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予以综合考量。”该法官着重强调。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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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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