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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是否要求双倍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22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接到起诉,2011年3月22日,被告某公司聘用原告张女士为自己公司工作,每月工资为1,5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3月,张女士无故被解雇,心中十分郁闷,这些年公司都未与自己签定劳动合同,听说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得双倍工资,所以张女士按法律规定先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得到的结果竞然是不给双倍工资,张女士当然不满意仲裁结果,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给付自己2011年4月22日到2014年3月间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性质,而张女士的申请已超过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劳动者入职满1年时,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案中,被告公司不但没有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张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内也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依据以上规定,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那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为什么还不支持张女士的请求呢?那是因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女士入职第二个月,就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被告公司应与自己签定劳动合同,但出于各种原因,张女士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入职一年之后,即使公司仍未与张女士签定书面合同,法律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也算双方已有书面合同了,所以张女士因公司方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可以获得的双倍工资的期间是自2011年4月22日起至2012年3月21日止的11个月,张女士应该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13年3月21日止,张女士未在此期间申请仲裁,申请已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请求并无不当,故原告此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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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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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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