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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外包给无用工资质的个人 用工风险难规避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449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某公司将保洁工作发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吕某,约定由吕某招用保洁服务人员。自2009年起,周某经吕某招用,在该公司长期、固定地从事清洁工作。后周某因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是该公司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根据公司与吕某间的承包协议,周某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周某长期、固定、连续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因此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律师说法:

根据《关于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将一部分内部业务承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机构或自然人,希望以此减少用工成本,但却忽视了因此带来的更大的法律风险。本案再次警示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任何“表面功夫”的协议都无法掩盖劳动用工的本质。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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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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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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