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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未签约 是否要求双倍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181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去年4月15日,林某经介绍进入某纸制品公司从事烫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5月8日,林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同年9月,当地人社局认定林某为工伤。纸制品公司承担了林某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同年10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林某为九级伤残。

工伤后,林某一直进行治疗,未再上班。同年10月,林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款及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款,但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林某不服,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某认为,其在工伤停工留薪期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其仍是公司员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支付双倍工资。纸制品公司则认为,林某工伤后一直进行治疗,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不可能在此期间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林某的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在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倍工资,理由是停工留薪期是履行劳动关系中的特殊现象,期间不需要劳动者履行岗位职责,《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并非劳动报酬。因此,停工留薪期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例外,如再让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显失公正。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将工伤期间视为法律拟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目的,仅在于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而不能扩展到双倍工资的赔偿中。

另外,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并没有实际付出劳动,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只是工伤待遇并非劳动报酬,故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法定责任,即支付双倍工资。因双倍工资以惩罚性质存在,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的法律行为,故在实践中,鉴于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双倍工资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有例外:

(一)职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劳动合同延续的特殊情况;(二)职工存在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三)职工在非因工伤医疗期等情况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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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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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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