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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与另一单位签订合同 员工该如何维权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原告谢某诉称,其在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停车管理员,2007年12月,公司要求其与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即予以辞退。后因谢某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停车管理公司即以其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停车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且一并提出补发工资和退还押金等相关要求。

对于原告所称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被告某停车管理公司辩称,其从未要求谢某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多次要求谢某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谢某拒绝。故不同意谢某提出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针对谢某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谢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律师说法:

经证据证明,被告要求原告与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存在,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与另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予以拒绝的行为不属于无故拒签劳动合同,因此,被告应依法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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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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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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