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女儿 后父亲反悔将女儿告上法庭
据《解放日报》报道,2016年5月,谢列与宋玉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两人的房屋由女儿谢莹所有。但谢列一直未按协议办理过户登记。今年3月,谢列将女儿谢莹告上法庭,认为此房屋是其与宋玉赠与给女儿的,但自己现在资金困难,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条款。
法院判决:财产归属约定具有身份属性 不由合同法调整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赠与谢莹的条款,能否适用合同法上撤销赠与的规定。法院认为,此条款的本质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有财产的分配所作的特殊约定,不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范畴。又鉴于谢列无法证明其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受胁迫或受欺诈等情形,故对其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一般合同中,赠与人确实享有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尽管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归属约定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具有人身属性,因而不能按照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在非人身属性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确实享有撤销权。
即《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提醒大家在赠与法律关系中,受赠人可以通过公证以及通过及时的权利转移(如:尽早办理房屋等不动产的过户登记、动产交付),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