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开盘
2013年11月4日,何某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签订了认筹协议,由何某认购被告开发的一期A栋8层、建筑面积为128.33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同日何某缴纳了认筹金100000元给被告。被告承诺于2014年6月开盘,开盘期限届至因被告未开盘。何某于2014年10月12日要求被告返还所得全部认筹金。被告同意每月补偿1000元。之后,何某与被告签订了退款协议书,被告承诺于2015年7月25日前一次性退还认筹金和每月按认筹金总额的3%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退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但被告某房产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退款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认筹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认筹协议书》、《返现协议书》及被告两次作出的书面承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认筹金,被告未按约定开盘,构成违约。原、被告所签的认筹协议自被告承诺还款时终止,被告承诺除退还原告认筹金外,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返还认筹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获得被告支付的返现现金4000元应从认筹总款扣除。
律师说法:如何要求返还认筹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何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筹协议书》、《返现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某房地产公司不履行按时开盘的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何某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返还认筹金及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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