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合同纠纷问题,拔打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  常见合同纠纷  >  居间合同  >  房产中介虚构信息 居间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如何界定

房产中介虚构信息 居间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解析:房屋中介虚构房屋信息 买家诉至法院

2013年4月16日,被告张珍秀、曹巧丽、谢素莉、谭春根合伙开办“资兴市中源地产中介服务部”,各占股份25%。该服务部未获工商部门的批准就以“中源地产”名义对外开展房屋中介业务。2013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张珍秀安排下,到湖南省资兴市宏盛小区二期工程看房,并与“中源地产”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价为138 000元。原告向被告张珍秀交纳购买曹甜指标房的房款78 000元,佣金2000元,合计80 000元。同年9月15日,原告依据合同,向“房主”曹甜交纳60 000元购房尾款,原告共计支付购房款14万元。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该指标房为虚构信息。

法院判决:被告提供虚假信息,应将中介费2000元退还给原告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本案中,四被告作为居间人,在没有核实指标房信息的情形下,就发布虚假售房信息,存在重大过错,向原告提供的系虚假情况,原告作为购房者,很大程度上基于对居间人的信赖,居间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在订立买卖合同和支付购房款时,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该损失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并确定被告居间方承担全部购房款损失的70%,即96 600元(138 000×70%)。四被告提供虚假信息,应将中介费2000元退还给原告。四被告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后可向案外人曹甜主张权利。

律师说法: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居间合同纠纷中,因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致使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蒙受损失,居间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同时,该损害赔偿责任划分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对于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依照居间人过错的大小、以及该过错对于损害发生的影响来确定,居间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与四被告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四被告因合伙共同作为居间人,在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服务时,在没有核实房屋信息,发布虚假交易信息,对此,四被告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原告基于对居间人依其专业技能所提供的服务信息充分信赖,在发生损害时,居间人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合同纠纷流程

以专注的心态做专业的事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资深合同纠纷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光耀东方广场N座7层718室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居间合同纠纷处理等法律知识介绍,工程、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融资居间合同纠纷诉讼代理
如果您遇到合同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合同纠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合同纠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