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无意发现所购新车有维修记录 诉上法庭要求三倍价款赔偿
2016年2月28日,张粒从北京合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合力公司将轿车交付张粒,张粒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16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公司保养时,意外发现该车曾于2016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后张粒以欺诈为由将合力公司诉上法庭,并要求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相关规定,请求汽车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法庭上,合力公司辩称: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所以张粒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从而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汽车自用为生活消费品 可适用消法加倍赔偿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原告张粒购买汽车是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粒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但事实是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因而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三倍汽车价款的损失。
律师说法:生产经营用途的汽车不受消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没有价格的限制,所以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与汽车价格的高低、是否属于奢侈品没有必然关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只要消费者购买汽车是用于自身出行需要,都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反之,企业购车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出租车公司购车用于乘客交通营运,这都不属于生活消费。
在此提醒大家,实践中,有人购买汽车主要用来进行“黑车”运营,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因而也不能主张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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