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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小李经朋友介绍,2008年3月入职某广告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的工作岗位为市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并未约定试用期。由于小李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业绩总是不佳,几个月下来几乎没有给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08年8月,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向小李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小李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理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本案中公司能否以小李的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又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但因为不具备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法定情形,小李的诉请被驳回。

律师说法:

一方面,单位解除员工必须合法,不仅包括解除条件成立、合法,也包括解除程序合法。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在经济上支付双倍赔偿金或者被要求继续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认为小李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调整小李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小李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所以,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

另一方面,对于员工来说,是否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提出诉请也很重要,否则,即使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但因为诉请不对也不会得到支持。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以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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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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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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