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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讨要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273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仲先生在一咨询公司供职,离职时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给予经济补偿。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应给付支付双倍工资3.2万元和经济补偿1.2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近日,长宁区法院判处公司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需支付1.2万元经济补偿。

2007年2月,仲先生向该咨询公司递交“入职申请”,当月25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仲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并对仲先生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作了约定。次日,仲先生回邮件确认了公司的录用通知给予确认,并于3月1日起到公司报到。

法庭上,咨询公司认为录用通知其实就是劳动合同,并得到被告确认;被告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先生认为,录用通知不符合合同基本形式,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且自己离开公司是原告的要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咨询公司何以不需支付双倍工资,却需支付经济补偿?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咨询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仲先生发出录用通知,内容包含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及假期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最为关键的是,得到了仲先生的回复确认,这即可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规定,属于惩罚性条款,针对恶意侵害劳动者利益、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行为,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故公司不需要不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称仲先生系自动离职,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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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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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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