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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学区房被告知无法办理入学手续 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299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认购学区房被告知无法办理入学手续

2015年4月22日,原告杨某、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当时被告的售楼部经理承诺,原告买房后可以帮两个孩子于2015年9月入读附近的公立学校,因此原告才签订了认购书,并支付订金20000元,准备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在4月28日签订合同当天,售楼部经理称报读困难,无法办理孩子入学手续,没有学位。该说法与其当初承诺不符,基于相信孩子可以在9月入读公立学校,原告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现在孩子无法入读公立学校,与原告购房意愿相悖。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订金20000元予原告。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称系被告员工误导致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本院做如下分析:原告称被告销售人员曾承诺可以帮助原告的两个孩子就读附近的公立学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销售人员曾作出上述承诺,并作为原告签订认购书的前提条件;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应清楚能否就读公立学校具有不确定因素,与是否在学区内有房产没有必然联系。综上,原告称其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对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支付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应认为是双方详细磋商的结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未能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原因在于原告,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合法依据逾期办理签约手续,已构成违约,考虑到原告交纳的款项仅为涉讼房屋总售价的3.5%左右,在合理范围内,《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在原告违约情况下其支付的定金不再退还合法合理,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上述款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杨某认为其基于重大误解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商品房认购书补充协议》,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做出的民事行为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为一旦生效,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原告杨某认购房屋时,对购房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房屋的情况等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对能否办理入学的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故杨某无权主张撤销合同、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关于“认购学区房被告知无法办理入学手续 能否要求返还定金”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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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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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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