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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遗失后盗刷万元 特约商户是否应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回顾:信用卡遗失后盗刷万元 诉至法院求商户赔偿

2015年12月,余女士向招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并经其核准,成为招行1784号信用卡的持卡人。该卡正面印有与持卡人姓名发音相同的汉语拼音凸字,背面有持卡人签名栏,余女士预留了其姓名的签名样式。2016年11月26日晚20时左右,余女士在外用餐完毕准备结账时,发现遗失1784号信用卡,寻找未果。当晚21时,余女士挂失了信用卡。后经查询,其信用卡已被他人冒用,于当晚20时24分、20时31分,在一珠宝店先后刷卡消费两次,共计3万余元,并且在签账单签名栏处留有余女士的签名。

发卡行嗣后与余女士协商,决定免除余女士10214.79元的还款责任,但余女士向珠宝店却索赔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商家负有审查义务 持卡人成功获偿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接受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不仅对银行,而且对所有进入银行卡联网业务的各方均负有审核签账单签字与银行卡所留签字是否一致的义务。但被告未适当履行审核义务,存有过错。且被告在签账单签名与持卡人余女士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与原告最终负担该不当债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应赔偿余女士的经济损失。当然,被告也获得了对此损失的求偿权,一旦公安破获案件之后,被告可以向冒用信用卡之人追偿。

律师说法:信用卡盗刷,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都有责任

1.一般来说,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行作为受托人,必须依照签有持卡人姓名的签购单为其支付消费款项。发卡行未尽审查义务,在非持卡人签名的情况下对外付款的,其支出费用就应有发卡行自行承担。

2.特约商户根据与发卡行签订的协议受理信用卡,并负有审查义务。所谓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主要是指审查信用卡的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是否一致主要是看:签账单签名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姓名是否一致;签名的笔迹与背面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等。如果商家未尽审查义务,持卡人也可向其主张赔偿。

3.另外,也提醒大家持卡人本身也负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如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其本身也承担小份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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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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