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14年后女房主反悔要收回房子 称丈夫卖房自己不知情
14年前,张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可是张某今年突然被告知,当初卖房是房主夫妻中一人的决定,另一人并不知情,现在房主想要将房屋收回。这让张某非常意外,他觉得,当时双方签署了协议,房主无权收回房子。
张某是平原县人,由于他当时没有找到合适的房源,所以一直没有购买楼房。2003年通过朋友介绍,张某认识了刘某,在一次跟刘某的交流中,张某对刘某大吐“购房苦水”。没过几天,刘某找到张某说,他有一套房产,愿意卖给张某。
刘某说,几年前他购买房子的时候买了两套,两套房子在同一个小区,一直没有人居住。张某随同刘某参观房屋后,觉得这套房子位置优越,格局也比较好,于是决定买下这套房子,两人口头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过户费由刘某承担。由于当时刘某跟张某的关系很好,而张某不能一次性拿出10万元钱,当年张某给了刘某一部分钱款后,刘某就让张某一家搬进了房子。
到了2005年,张某已经分9次交付给刘某7.5万元,但由于张某没有支付全部房款,所以房子并没有过户。这时因房价上涨,刘某不愿意承担过户费用,所以刘某与张某夫妻达成书面协议,过户费用由张某承担,随后将房子过户。
到了2017年,张某夫妻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刘某妻子路某将张某两人告上法庭,路某称这套房产为刘某所有,而自己与刘某是夫妻,刘某在未告知路某的情况下,私自出卖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而且当年签署的协议上并没有路某的签字,刘某同张某夫妻当年签署的协议无效。
路某的说法让张某无法接受,张某同路某的房屋前后相邻,两家人做了14年的邻居,且张某在支付房款时,有几次是由路某的儿子收款,所以说张某的卖房行为路某是知情的。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款的适用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而非与配偶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第二,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第三,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在这三个条件均已具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路某同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不存在不和睦情况,路某的儿子曾收取张某部分购房款,路某同张某在涉案房屋前后相邻居住多年,路某主张的对其丈夫把涉案房屋卖给张某不知情、其丈夫擅自卖房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并不符合常理,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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