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店主未搬室内物品却去向不明 出租人遭遇难题
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旭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商铺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2O10年8月26日至2013年8月25日止;商铺年租金为20000元,三年内租金不变。合同签订后,李旭交纳5000元押金和第一年度租金,圣鼎公司也依约向李旭交付了商铺。未曾想李旭经营至2011年因经营状况不佳关门,后去向不明,其室内物品也一直未曾搬离。2013年l0月8日,圣鼎公司无奈将室内物品存放在公司库房,并将商铺自行收回。后圣鼎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李旭支付拖欠的2011年8月26日到房屋收回之日的租金。
法院判决:人去物留属违约 应交占用费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李旭应在租期届满后及时返还承租的房屋,其拒绝返还租赁物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违反法律规定。圣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在李旭去向不明的情况下,将承租商铺收回的行为并无不妥。租期届满后,双方在未续签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李旭仍占有门面房,应支付占用费(租金),占用费的标准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即年租金20000元。
律师说法:双方可约定逾期腾房违约金条款 减少相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房屋返还出租人。《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规定的是次承租人在逾期腾房应交占有使用费,但同理,一级承租人有类似违约情况,也应支付双方约定的或等同租金的占有使用费。当然,如果出租人将承租人逾期未搬离的物品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也可向出租人要求损失赔偿。在此提醒大家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腾房违约金条款,避免不必要的租赁纠纷。
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有相关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