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一“老赖”欠银行贷款不还被刑拘
为有力打击恶意逃废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近日,怀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高河中队依法快速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案件,违法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有力震慑妨害司法活动行为。今年6月中旬,怀宁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报案称:怀宁人孙某于2010年11月在怀宁县农商行茶岭支行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2011年11月15日到期,经多次催促仍然未全部偿还。2014年2月28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决孙某一月内归还怀宁县农商行茶岭支行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对法院判决置之不理,仍到处躲避执行。怀宁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相关维权机制,立案侦查,同时将孙某上网追逃。2017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孙某在合肥市一酒店房间内被抓获,侦查员当日依法对孙某租住房进行搜查并将其带回审理,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目前,该孙已被怀宁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不超过20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没有对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作出”另外规定“,因此,银行贷款的诉讼时效是2年。当然,该2年的诉讼时效可能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因此,最终起诉的时间可能会超过2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更伛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