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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物品少于合同约定 起诉状中如何提诉讼请求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转让物品少于合同约定

2017年2月27日,原告况某、被告刘某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门面议价56000.00元转让给原告,转让的物品包括所有餐具及设施、天然气7个立方、厨房处天棚,协议还约定如一方违约,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并约定之前的一切债权债务、水、电、气费由被告交完。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5000.00元转让费,并花费8000.00元对门面进行了装修。正准备营业时,所辖居委会要求对转让的违法搭建的天棚拆除。2017年3月16日,天然气公司给原告下达了违章用气整改通知,这时原告才明白天然气户口只有4.5个立方,由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无法经营,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况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撤销原、被告2017年2月27日签订的《转让协议》;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转让费500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4265.00元。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天然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案涉《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其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定力。二被告未按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付7个立方的天然气,其实际交付的4.5个立方的天然气不符合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显属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未依以上法律规定向被告提出被告将案涉的天然气立方增容为7个立方,二被告赔偿因被告交付的天然气立方少了2.5个立方给原告造成的具体损失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作无诉之判。关于案涉厨房处天棚的问题,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仅是将厨房处的天棚在转让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并约定天棚归原告所有,双方并没有对天棚搭建的合法性作出约定,更未对天棚被政府撤除后的情况作出约定。故原告以被告在转让时故意隐瞒天然气只有4.5个立方和天棚即将拆除的事实,证据不充分,其要求撤销案涉转让协议和赔偿其装修损失8000.00元、终止租赁合同的损失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2017年3月26日和2017年4月16日代交天然气费718.00元、电费542.00元,按惯例这两样费都是本月使用下月交费,故原告2017年3月26日所交的天然气费718.00元是案涉门面2017年2月使用的天然气费,原告请求按转让协议的约定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同理,原告在2017年4月16日所交案涉门面的电费在收费发票上就记载为2017年3月用电,由于被告在2017年2月就已经向原告转交了案涉门面房,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转让后的电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起诉状中如何提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况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况某可请求被告刘某将案涉的天然气立方增容为7个立方,并请求刘某赔偿自己因刘某交付的天然气少了2.5个立方遭受的具体损失,但由于况某未依上述法律规定向被告提出上述的诉讼请求,故法院不作无诉之判。

以上就是关于“转让物品少于合同约定 起诉状中如何提诉讼请求”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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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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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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