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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 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1218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

2012年1月1日,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王某签订《鱼池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鱼池出租给被告王某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亩单价400元,承包面积36亩,年租金共计14400元。交费方式:签订协议后,付清2012年度租金,2012年12月底前付清2013年度租金,2013年12月底前付清2014年租金。被告每年需对围岸进行加固,现有围岸上面积不能减少,如被告不对围岸加固,原告有权再收每亩50元资源费,由村统一进行加围。期满后的最后清塘时间定为当年度农历12月20日,逾期一切后果自负。如一方违约,需赔付另一方50%的租赁总额的违约金,期满种苗、设备自行解决处理。

2015年,原告某村委会(甲方)与被告王某(乙方)就鱼池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租金14400元,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生产,如有发生安全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乙方必须在终止合同之日前将地上物清理并将土地归还给甲方,如乙方在十天内不予清理,甲方有权对地上物进行清理,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乙方不得将乙方自主添加物作价抵付给甲方。在不破坏租赁物结构的情况下,对添加物可以自主移动物可由乙方在期满或合同解除后限定日期10天内自行处理,逾期视为乙方放弃处理权利,甲方有权对相关物品进行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乙方自负。对附着物或不移动物均归甲方处理,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如甲、乙双方不能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则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为“乙方已将付的租赁费用”作为相对方的损失赔偿金,并且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其他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租赁鱼池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至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此后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涉案鱼池至今仍由被告占有使用。某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王某在庭审在表示不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租赁关系。

法院判决:租赁关系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鱼池租赁协议》、《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继续承租,原、被告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审理中,原告主张双方的租赁关系于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22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将承租鱼池清空并交付原告,且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鱼池使用费。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租金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2日的租金31995元(扣除2016年租金14400元)并支付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年租金14400元为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鱼池实际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同意免除2014、2015年租金,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另,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因2016年水灾产生损失的意见,因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此并未约定,现原告不予认可,被告该项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原告某村委会与被告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王某继续承租鱼池,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由于不定期租赁中任何一方均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故某村委会有权主张解除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 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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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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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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