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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 该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13日,罗某因生意需要,向黄某借款60000元,并于同日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期间,由于黄某一直在外务工,未向罗某主张还款。2013年4月,黄某向罗某主张要求还款,罗某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黄某借款60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且该笔借款已实际发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本案原告于2013年4月才向其主张还款,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的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于双方事先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且原告于2013年4月向被告主张过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付款权利。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约定,借款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使用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即二年。二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开始计算的,而且诉讼时效还可以中断、中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指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依照该方法仍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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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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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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