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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208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超市寄存物品被偷 寄存人将超市告至法院

2013年10月11日,原告孙某到被告某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某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240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以某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某某超市并要求赔偿2400元。

被告某超市辩称: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超市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寄存人(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条的规定,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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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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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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