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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未过户 恶意毁约被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222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一纸诉状搅乱了刘老先生的生活,原来在十年前刘老先生购买了范先生名下的央产房,至今未过户。由于近些年北京房价的飞涨,房屋价格已经翻了几倍,曾经几十万元的房屋已经市价300余万元。范先生将刘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腾退给范先生。

刘老先生收到法院的诉状,一时不知所措,自己合法买的房子,合同也签了,房款已经付了,且住了也十余年了,怎么范先生说毁约就毁约呢。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首先,双方签订房屋的主体合格,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合同的意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其次,双方买卖的标的合法,虽然房屋交易的标的是央产房,但是在范先生购买央产房时与房屋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是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且刘先生与范先生在合同中也约定了,待涉案房屋具备交易条件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该约定并不违法,属于法律所规定的附条件合同,受法律保护。再次,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刘老先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已经实际入住,刘老先生并不存在任何违约的情形。综上,范先生的诉请,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定事由亦不具备约定事由,故法院不会支持原告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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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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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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