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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隐瞒房屋性质 买房者能否要求退还定金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3日,赵红与李青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其中约定:赵红购买李青所有的一套二居室;赵红于协议签订之日交纳定金10万元;2012年1月15日前双方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1月10日,赵红得知:该房是已购央产房,要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补交土地出让金,便找到李青,以李青掩瞒房屋性质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李青不同意退款,并敦促赵红按约定在当月15日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经多次协商无果,赵红遂于当月17日,以李青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故意掩瞒房屋是已购央产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并退还定金。

审理结果:

法院驳回赵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央产房买卖定金纠纷。

赵红和李青所签定金合同中所约定的定金,属于订约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李青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仅未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还积极敦促赵红及时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此,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本案涉案房屋虽然是央产房,但法院已查明,该房不属于禁止或限制上市交易的房屋,故此,可以作为合法的交易标的,此外,赵红在订立定金合同时已看过该房房产证,故此,赵红指控李青故意掩瞒房屋性质,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和退还定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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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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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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