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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66人  作者: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于女士与王先生共育有二子一女。于女士与王先生婚内共购置三套住房。2010年7月,于女士与王先生和三名子女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将三 套房产中的一套赠与女儿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并未实际居住该房屋,房屋产权仍登记王先生名下。2010年11月,王先生去世。于女士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生活、治病开销比较大,且在王先生去世后,于女士因为继承问题与王某产生纠纷,故想撤销其在所赠与的房屋产权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的赠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于女士、王先生和三名子女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实为赠与合同。作为赠与财产的房屋系王先生和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有财产, 该房屋所有权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故在王先生去世后,该房屋产权的一半为王先生的遗产,另一半为于女士的个人财产。该赠与的房屋产权至今未过户到受赠人王某名下,亦未由受赠人王某实际占有使用,则作为赠与人的于女士对于其在该房屋中所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 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就作为不动产的房屋 的赠与而言,如仅仅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而未按照我国法律要求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则该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并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对于受赠人的房屋赠与。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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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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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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