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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合同何时解除

此文章帮助了727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5年8月5日,某公司、万某就万某租赁商铺事宜签订《商铺租赁合同》;2016年1月30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租赁物业计租面积(建筑面积)为720.06㎡,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万某需按《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否则,每逾期一日,万某应按欠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若逾期缴纳达30天,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万某所交付的保证金归某公司所有。2015年8月7日,某公司已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交付给万某使用,万某于同日接收并签订了《商户收铺确认书》。但自2017年1月起,万某未能依约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17年5月31日,万某欠付租金¥98885元,另产生违约金暂计¥5601元(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经某公司多次催促缴纳欠付费用及违约金,万某均不予理会。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万某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但5月28日被退回,显示没有妥投。

法院判决:万某支付租金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万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某公司诉请解除合同。根据某公司、万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21.9条的约定,因乙方(万某)出现延迟缴纳租金累计超过30天的行为,甲方(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故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万某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并未到达万某,某公司于本案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而万某于2017年6月17日签收起诉状副本,故本院确认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于2017年6月17日解除。

某公司、万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21.9条约定,万某(乙方)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不作退还。因万某拖欠租金而提前终止合同,故某公司主张没收履约保证金35270元(租金部分),该项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万某承租并占有使用了涉案商铺,应依约向某公司支付租金。根据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万某应向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某公司主张万某自2017年1月1日起未交纳租金,万某未到庭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万某应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7日的租金共110092元(19777元/月×5个月+19777元/月÷30天×17日)。

涉案合同与2017年6月17日解除,但万某还实际占有商铺,故应当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组织双方交接商铺,故万某应当支付2017年6月18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共11866元(19777元/月÷30天×18日)。

基于某公司已向万某主张没收履约保证金,本院对该请求予以支持,没收履约保证金是万某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且没收保证金已足以弥补某公司因万某违约造成的损失,故某公司再主张万某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合同何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某公司与万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万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某公司向万某寄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并未到达万某,故合同当时尚未解除。某公司于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也是通知的一种形式,万某签收起诉状副本,故《商铺租赁合同》及《商铺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于万某签收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

以上就是关于“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合同何时解除”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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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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