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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如何认定 保证人可否主张免责

此文章帮助了437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借款4000万被诉至法庭 保证人主张免责

2003年12月25日,万力公司向农行河北支行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1月8日,万力公司向农行河北支行偿还人民币4000万元。2004年1月13日,农行河北支行与万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农行河北支行向万力公司提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迎宾公司等保证人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合同签订后,农行河北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万力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偿还本金及偿还2004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的义务,各保证人亦未能履行保证义务。

2005年3月9日,农行河北支行向天津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万力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自2004年12月2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迎宾公司等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迎宾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以其担保的债权系万力公司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责。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偿还旧贷后立刻再借新贷,是否可认定为借新还旧?保证人可否主张免责?

1、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借新还旧进行了准确的界定。虽然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没有直接以定义的方式对何为借新还旧作出界定,但其否定了本案中万力公司的行为属于借新还旧。所谓的借新还旧是指以新贷偿还旧贷,因此新贷在先,偿还旧贷在后。但在本案中,万力公司的行为刚好相反,即:本偿还旧贷的行为发生在再借新贷的行为之前,是一种还旧贷新的行为。因此,从时间点上来看,万力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无法认定为借新还旧。这也是本案迎宾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

2、保证人在主张免责抗辩或提供担保时,应注意区分借新还旧与还旧贷新,两者在偿还旧贷的时间点上存在重大不同。虽然两者都未实际增加债务人的可支配现金,都有可能害及担保人的利益,但因为偿还旧贷时间点的不同,导致了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保证人的而言,影响甚巨。作为债务人可利用这一“漏洞”,有效的盘活存量贷款,增强履约偿债能力。

3、虽然本案中迎宾公司败诉,但如果迎宾公司能够证明银行与万力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则迎宾公司可据此主张免责。但遗憾的是迎宾公司并未成功举证证明银行与万力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故终究未能免于败诉的厄运。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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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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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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