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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 买受人能否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此文章帮助了239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600万购买婚房却买到"凶宅" 起诉撤销买卖合同

2014年3月26日,孙某为购买婚房,在链家公司居间下,与甄某就1905号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某以628万元的总价购买甄某名下的1905号房屋。孙某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甄某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孙某从邻居处得知甄某的爱人在2005年11月某日凌晨自1905号房屋跳楼自杀,在与甄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撤销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甄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解除案涉合同,甄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以一审法院释明程序不充分明确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淀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1905号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甄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合同,甄某向孙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甄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卖房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披露相关信息 否则可能构成欺诈

卖房人有义务将与房屋买卖合同订立有关的重大信息真实、及时的向买受人披露。标的房屋属于凶宅这一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卖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的,买房人可以卖方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甄某的丈夫在1905号房屋跳楼自杀,根据中国传统观念,该1905号房屋应当属于“凶宅”,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是会对一般公众的心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1905号房屋属于凶宅这一事实属于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实,甄某在与孙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即有义务就这一事实告知孙某,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甄某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因此法院认定甄某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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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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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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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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