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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买房的要约到达出卖人前,买受人能否撤回?

此文章帮助了275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简介:被告在张某某签名前向原告明确表示终止协议、取回意向金,原告仍将意向金交付张某某并要求其签名。

2013年5月5日,原告某房地产中介(丙方)与被告王某(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佣金确认书》,约定由原告居间介绍被告购买房主张某某(甲方)所有的房屋,被告当天即向原告支付意向金10000元,且依据《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佣金66000元。2013年5月6日,被告及其妻前往原告处要求终止居间交易、取回意向金,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由被告拨打110报警。2013年5月7日,原告在明知被告已要求终止居间协议、取回意向金的前提下,仍将意向金交付房主张某某,同时,张某某在《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甲方一栏签署了本人姓名。

(案例索引:(2013)建南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结果:被告明确表示终止协议、取回意向金的行为构成要约的撤回,《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未成立。

法院认为,《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在张某某尚未签字的情形下,仅构成合同要约,被告要求原告终止中介交易、取回意向金的行为已构成要约的撤回,原告在被告撤回购房要约的情形下,仍继续促成购买房屋的行为,违背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尚未成立。

律师说法:买受人买房的要约到达出卖人前,能否撤回?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在上述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买房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的撤回的问题。要约在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但需要满足两个要求:1、发出撤回的通知。2、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在本案中,被告在交付意向金后,第二天明确表示要求终止居间交易、取回意向金。而原告并非《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相对人,真正合同相对人应当为张某某,同时原告也未在被告交付意向金后立即将意向金交付张某某、让其签字,因此被告买房的要约并未到达相对人。在被告向原告作出终止居间交易、取回意向金的真实意思表示时,即表示对上述买房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即视为要约不存在,因此要约在撤回后,张某某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只能视同新的要约,而原有的法律基础已不存在,原有合同亦未成立。

以上就是买受人买房的要约到达出卖人前,买受人能否撤回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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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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