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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他人汽车转让,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此文章帮助了384人  作者:王忠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简介:原告在未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处分该动产,被告虽与原告签订《汽车转让合同》,但拒绝付款。

2013年12月11日,原告谢某某(甲方)与被告卢某某(乙方)签订《汽车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转让于乙方,并明确了车辆信息及价款和其他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最后备注:甲方已交给乙方转让所需材料,乙方已提车未付甲方车款,以及乙方付款时间,双方签名确认合同成立。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支付购车款,而被告坚称未提车,因此不支付购车款。法院审理后查明,该车登记权属人为云某,并于2014年7月15日将该车权属变更为郭某。

(案例索引:(2015)清城法峡民初字第56号)

裁判结果:原告未取得汽车所有权,亦未经汽车所有权人授权或追认,以合同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

原告虽依据《汽车转让合同》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因原告并未取得汽车所有权,原告出卖汽车的事实亦未经汽车所有人授权或事后追认,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其次被告虽已在合同中签名确认已提车,但无论从合同效力还是依据法院查明的汽车权属事实来看,均能说明被告未提车。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是否必然为效力待定,最终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其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以外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均会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都不应做出实际履行。同时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因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但存在一定的条件,可以将其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即《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原告以其自己名义将他人汽车出卖给被告,其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实属效力待定合同,而原告并未获得授权且实际所有人亦未在事后追认,因此原、被告所签订合同因未获得权源而最终不能生效。

以上就是擅自将他人汽车转让,转让合同效力如何的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事先咨询合同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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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实践中也不必急于叹惋。当签订合同后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时,应当积极联系被代理人,因为以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只要被代理人认可该行为,那么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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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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