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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内容模糊 如何确定双方权益

此文章帮助了301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详情: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合同内容模糊

2009年9月,男子黄某经人介绍,为市民郑某位于宏伟区某村的家中安装地暖。双方口头约定价格为每平方米40元,工程安装完毕后立即付款,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随后,黄某完成了郑某家的全部地暖安装,并交付使用,但是郑某却未付给其工程款,黄某多次催要未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给付工程款。

案件判决:按照当地市场价格对合同未约定内容进行解释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虽然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涉诉地暖工程是由原告黄某负责施工的事实,应当认定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现被告郑某已实际使用了涉诉房屋及地暖工程,应当认定原告黄某施工的地暖工程符合约定并通过验收,被告郑某依法应当向原告黄某支付报酬。但是,因为无证据证明原告黄某与被告郑某间约定的施工价格,故参照订立合同时的辽阳地区的市场价格,确认涉诉的合同价款为38元/平方米,被告郑某应当按此价格向原告黄某支付报酬。

案件评析:够采用书面形式 用文字固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合同,承揽方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技能技巧和劳动力,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为定作方完成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制作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并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报酬。本案中,虽然可以通过案件客观事实确认当事人间确实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但对于合同价格、数量、价款给付方式、期限等合同具体内容,因一方当事人否认且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而造成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或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其订立合同时口头约定的价格是40元/平方米,但其不能就此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只能参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38元/平米方确认涉诉的合同价款。虽然可能因此而使原告的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失,但这已经是法律所能起到的最大限度的保护作用了。律师提醒您: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够采用书面形式,用文字固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有了纠纷时,才能够有证可查,有据可依,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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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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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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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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