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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在有效期内做出 合同是否成立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杨再坤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例详情:合同效力引发纠纷

某建筑公司施工过程水泥短缺。同时向A水泥厂和B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a种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水泥厂先行发货100吨,建筑公司接受了货物。B水泥厂后发货100吨,遭到拒绝。因为建筑公司仅需100吨水泥,称发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成立。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判断?法邦网律师为您解答。

法院判决:合同属生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法院认为,B水泥厂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承诺,无承诺无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效承诺,要约人某建筑公司应收其要约的意识表示约束。故合同成立,属于生效合同,某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合同违约责任。

律师分析:要约在有效期内应为有效要约

本案函件内的信息符合一个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所以构成要约,在有效期限内,该建筑工程公司应收到该要约的约束。B水泥厂以该建筑工厂公司函件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在有效期内承诺的要件,使得在该建筑工程公司和B水泥厂之间成立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所以当事人要切实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律师真诚的提醒大家,在接到合同邀约的时候,要在有效的承诺期内做出承诺,合同才能成立。切记要在承诺有效期内对要约做出承诺,否则超出期限的承诺为无效承诺,合同并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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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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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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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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