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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注销 谁是适格原告

此文章帮助了522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已注销

2014年1月25日,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约定由某广告公司将广告牌租给某公司使用,租期一年,即从2014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租金145000元/年,分两期支付。挂画后即支付第一期80%,即116000元,剩余的第二期20%,即29000元,在2015年1月1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某广告公司已按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第二期租金29000元。某广告公司为个体工商户,已于2016年5月25日注销,甘某为其注销前的经营者。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某2公司。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为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某广告公司已依约提供广告牌给某公司使用,某公司理应依约支付租金。某广告公司已依法注销,甘某是某广告公司的经营者,是实际的义务履行者和权利享有者;某公司已经工商变更登记为某2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故甘某请求某2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某2公司应支付租金29000元给甘某。

律师说法:谁是适格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某广告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某公司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此时某广告公司已经注销,关于甘某是否是起诉到法院的适格原告的问题,由于某广告公司在注销前的实际经营者为甘某,其对户外广告牌租用协议实际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故甘某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已注销 谁是适格原告”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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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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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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