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财产赠女友 女儿要求撤销赠予合同失败
父亲生前立约将一半财产赠与同居女友,父亲过世后,女儿要求撤销父亲的赠与合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赠与合同有效。
2002年,刘燕燕与离异4年的龚明开始同居。2005年6月,刘燕燕与龚明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龚明愿意将其婚前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结婚,龚明自愿把所有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刘燕燕。2012年12月,龚明去世,龚明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龚小娟以继承人身份取得了龚明的所有财产,包括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套、商铺一间以及轿车一辆(轿车后被龚小娟以4万元价格变卖)。刘燕燕认为,根据自己与龚明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龚明一半的财产,与龚小娟协商无果后,刘燕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龚明所有的两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已另案起诉)、商铺及轿车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院审理后认为,刘燕燕与龚明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龚小娟作为龚明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龚明的债务。最后,法院判决刘燕燕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
赠与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赠与合同不可被撤销的情形: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2、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除了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该撤销权具有专属性,仅属于赠与人,他人无法通过继承方式享有。从衡平赠与人与继承人的利益而言,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时,已经考虑到赠与行为将使遗产价值减少,在受赠人与继承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继承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受赠人的利益将无法保障,也违背赠与人的本来意愿。故本案中的女儿无权撤销合同。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