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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掉回迁房分给女儿钱又要回?可以吗?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张林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事实:回迁楼出现矛盾,女儿和父母起争议,谁是谁非

二原告蔡某、于香美系夫妻关系,现居住在人和居小区7号楼2单元203室。原告的回迁楼有两处,一处是人和居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一处是人和居小区7号楼2单元203室,203室的所有权人是被告蔡亚某,系蔡某女儿,2014年1月2日,原告蔡长新将201室出售给张某,系被告蒋某母亲,获得该楼价款145000元。2014年4月25日,二原告将出售楼房价款145000元分给被告蔡亚某。二原告到7号楼2单元203室居住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售楼房款150000元。被告不同意返还。同时约定203室待二原告去世后,由二原告女儿蔡亚某继承,二原告称未得到该笔卖楼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卖房款15万元。

法院判决: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售楼房款150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二原告向被告蒋某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014年1月2日,原告将201室出售给蒋某父母,获得该楼价款145000元,与被告蒋某无任何法律关系。故二原告要求蒋某给付出售楼房款1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原告要求被告蔡某返还售楼款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给出去就不能随便要回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所以原告卖掉房子后把卖房款分给被告,合同成立生效,不能在向被告要回卖房款。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应向被告要回卖房子的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原告蔡某在2009年8月14日立遗嘱一份,遗嘱内容是针对其原有平房的处理意见,现该平房已改建回迁,二原告与被告蔡亚某又对回迁楼进行了新的分配,应视为变更了先前的遗嘱,原遗嘱失效。

3、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蒋谋父母,所以不能向蒋某主张任何权利。

以上就是回迁房涉及两代人,谁是谁非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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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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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应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以补充协议应对补充协议。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签订完合同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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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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