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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自燃 租车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392人  作者:张美玲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租赁车辆自燃

2014年8月26日,陈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陈某租赁某出租车公司车辆用于营运。租赁期为2014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9日,年租金24000元。合同同时约定陈某应缴纳财产安全保证金30000元,10月1日之前付半年租金12000元,另半年租金一次性付清。某出租车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下午,由前汽车租赁人汤某向陈某交付车辆。陈某按约定缴纳30000元保证金及3500元租金后投入营运。2015年1月10日中午,陈某驾驶租赁车辆运营过程中,车辆在某大酒店附近不明原因起火,发生自燃。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出租车公司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现由于租赁车辆因不明原因发生燃烧,致所租车辆损毁,陈某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某出租车公司予以同意,本院依法准许。某出租车公司辩称车辆发生自燃应该由陈某承担责任,因某出租车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有效证明某出租车公司于租赁期间存在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的过错行为,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陈某要求某出租车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第一年租赁费分二次付清,前半年租赁费陈某已实际支付,且租赁车辆已运营近半年,故陈某要求某出租车公司返还车辆租赁费,本院不予支持。陈某要求某出租车公司返还所支付保险费,本院认为车辆系陈某运营,其保险费理应由陈某承担。

律师说法:租车人要负赔偿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陈某与某租车公司签订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租赁车辆因自燃毁损,系不可归责于承租方陈某或出租方某租车公司的原因,故陈某无需对租赁车辆的毁损负赔偿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因租赁车辆毁损,承租人陈某无法实现使用该车辆经营的目的,故有权向出租人某出租车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租赁车辆自燃 租车人要负赔偿责任吗”的案例介绍,如果遇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温馨提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如果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方式,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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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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